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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