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