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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丛某申请执行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丛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丛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丛某申请执行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