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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72-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王某甲的银行存款40467.9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甲的银行存款40467.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