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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侯某被告:鹿某原告侯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