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侯某被告:鹿某原告侯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