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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符文高与王晓军、王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文高,王晓军,王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221号原告:符文高。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军。被告:王付燕。原告符文高为与被告王晓军、王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赛红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文高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军、王付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文高起诉称:被告王晓军、王付燕于2002年3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晓军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月27日、6月1日及2012年1月31日各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万元、5万元、1.7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晓军、王付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1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王晓军、王付燕均未作答辩,亦均未提供证据。原告符文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符文高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王晓军、王付燕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晓军、王付燕于2002年3月5日登记结婚且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三、借条四份,拟证明被告王晓军分四次向原告符文高借款共计417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晓军、王付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晓军、王付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晓军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月27日、6月1日各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万元、5万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分别载明:“今向符文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王晓军,2011.2.1”,“今借到符文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王晓军,2011.2.27”,“今向符文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王晓军,2011.6.1”。2012年1月31日,被告王晓军再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正,王晓军,2012.1.31。”上述借款共计417000元。借款后,被告王晓军、王付燕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晓军陆续向原告符文高借款共计417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王晓军向原告符文高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王晓军借款后经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晓军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晓军、王付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军、王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符文高借款本金41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417000元自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0元,由被告王晓军、王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55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