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文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95号原告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昌鸿武。委托代理人王文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于。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于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变更诉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3.5元,由原告平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丹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