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城执字第0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明喜、刘宗晖与米卉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喜,刘宗晖,米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212-4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喜。申请执行人刘宗晖(黄明喜之夫)。被执行人米卉琼。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中房集团襄阳公司泰鑫分公司的工程款1800000元。现因(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黄明喜、刘宗晖对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工程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中房集团襄阳公司泰鑫分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