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马福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马福星,李筱蔓,蔡智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44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周伟林,行长。被告马福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李筱蔓,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蔡智识,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马福星、被告李筱蔓、被告蔡智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葛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