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王作起、项科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斌,王作起,项科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王文斌,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王作起,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项科英,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与被告王作起、项科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作起、项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63.50元,由王文斌负担。审 判 长 陈正茂人民陪审员 李 诚人民陪审员 章远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