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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佘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蕾,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佘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