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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于世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南县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东,于世臣,蔡丰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县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东。原审被告于世臣。原审被告蔡丰友。上诉人甘南县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晓东、原审被告于世臣、蔡丰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志欣、代理审判员高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铁宾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戈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