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142、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洪泽县财政局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142、00186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财政局,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人民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加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三元巷7号建筑大厦407、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其华,该公司董事长。洪泽县财政局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134-2、0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0134-2判决: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泽县财政局9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500元,由原告洪泽县财政局负担2500元,由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负担9万元(原告洪泽县财政局已垫付,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泽县财政局)。依0135-2判决,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泽县财政局6480.0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8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3615元,由原告洪泽县财政局负担88615元,由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负担39.5万元(原告洪泽县财政局已垫付,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泽县财政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和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依法保全被告在第三方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9900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提取已到期工程款57025778元。该款已分别用于偿还部分案件标的和所欠税款。因剩余工程款未到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工程款到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因剩余工程款到期日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134-2号、0135-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