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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管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