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管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