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被告董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负责人窦振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建伟,该行员工。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07月02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被告董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将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