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滕凤志与哈宝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凤志,哈宝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05号原告:滕凤志。被告:哈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凤志为与被告哈宝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凤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