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郗冬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冬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38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郗冬寅,无业。2006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郗冬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郗冬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郗冬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郗冬寅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