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