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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隆维清、邢光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隆维清,男,汉族,生于1952年4月1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邢光珍,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2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苍溪县人民法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隆维清、邢光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隆维清、邢光珍的银行存款102142.18元(本金60210.00元、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的利息40479.18元、诉讼费650.00元、执行费80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洪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