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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格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委托代理人:陈栋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培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格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格尔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蓝天注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