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谭必国、刘绪与陈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谭必国,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刘绪,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泰兴,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谭必国、刘绪申请执行陈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必国、刘绪因与被执行人陈泰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