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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军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02号申请人宋军,男,汉族,39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户。法定代表人郭长林,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