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