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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鼓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李茂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茂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322号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宋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朱昹,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蕊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