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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8号上诉人(起诉人)陈某翠,女,汉族。上诉人陈某翠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立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陈某翠上诉称,上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诉请是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非就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存在的异议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岭村村5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上诉人是请求衡东县大浦镇岭村村委会和衡东县大浦镇岭村村五组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非就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存在的异议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立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清明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第1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