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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中共党员,公务员。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担。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晓丽,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培植,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丽立他字第97-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松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晓丽、徐培植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苏小峰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及香烟后,在明知苏某甲等人在其辖区内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徇私利,对苏某甲等人聚众赌博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其长期在松阳县古市镇范围内聚众赌博,未履行职责对该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有关银行卡、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前已有悔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退清赃款赃物,有深刻的悔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松阳县古市镇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苏某甲(另案处理)所送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14000元及6条软壳中华香烟,并承诺对苏某甲等人在松阳县古市镇范围内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行关照。嗣后,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苏某甲等人在其辖区内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徇私利,对苏某甲等人聚众赌博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其长期在松阳县古市镇范围内聚众赌博,未履行职责对该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2015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苏某甲等人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苏某甲所送的4条软壳中华香烟上交给了松阳县公安局纪委。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吴某被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的妻子毛伟红代为向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贿赂款人民币14000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某的妻子毛伟红代为向本院退出另2条中华软壳香烟的折价款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12的银行卡一张;证人苏某甲、苏某乙、周某、张某、章某、茅某的证言;松政法[2012]7号中共松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文件、松阳县干部考察材料;古市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票据;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张某农行卡62×××12的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录像、交易录像截图;被告人吴某办公室照片;苏某甲、吴某手机通话记录;110接警记录单、反馈单;苏某甲、吴某等人赌博罪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曾志友、吴剑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退赃票据;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5400元、赃物软壳中华香烟4条,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物均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被告人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金芽人民陪审员  童一鸣人民陪审员  黄松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