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众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众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包玉阳。委托代理人钱佳仪,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众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钟戴。委托代理人谢毅,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众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38元,由原告韩世进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