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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医院与肖小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医院。住所地:开封市自由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小涛,该院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平,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小砖,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韩务中,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肖小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鼓楼医院申请再审称:肖小砖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司法鉴定”,虽经质证,但鼓楼医院认为其均存在严重瑕疵,医院在一审庭审中对两份“司法鉴定”提出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但法院并未依法释明鼓楼医院应如何行使诉权,依据肖小砖提供的证据及两份司法鉴定作出的判决有失公正。请求再审本案。肖小砖提交意见称:进行司法鉴定是经过鼓楼医院同意的,肖小砖现在不能参加劳动,生效判决虽没有判令鼓楼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肖小砖要继续治疗,要求维持原审判决。鼓楼医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鉴定的问题。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本案两次鉴定的鉴定机构,是肖小砖与鼓楼医院共同选择的,在备选鉴定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的同一家鉴定机构,并经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鼓楼医院虽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没有预交鉴定费用,故生效判决未进行重新鉴定并无不当。该鉴定机构资质合法,鉴定内容亦属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意见认为鼓楼医院对肖小砖进行治疗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小砖的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肖小砖构成七级伤残的损伤后果。生效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鼓楼医院对肖小砖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鼓楼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封市鼓楼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