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金成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53号罪犯刘金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6)锡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四月九作出(2007)内刑三核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刑一初字第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金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金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OO九年四月九日起计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金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金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金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成绩平均分为90.5分。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型变压器检测、绕线劳动中,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561.6分,获记功七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管理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该犯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金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