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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强,那文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蔡强,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那文诃,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强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