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强,那文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蔡强,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那文诃,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强与被告那文诃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强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