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阿露与杜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阿露,杜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23号原告:杜阿露,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杜辉(杜阿露父亲)。被告:杜俊,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杜阿露与杜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杜阿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杜阿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阿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杜阿露负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