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涵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梁某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志峰、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后为挽救家庭,双方又仓促于2015年2月16日复婚,但复婚后原告遭到被告酒后令人发指的家庭暴力。复婚仅半个月即2015年3月2日原告被被告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在虽然怀孕两个月,但因被告严重的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某辩称,对结婚、离婚、复婚的时间无异议,原告诉状中所称的骨折不是被其殴打所致,那天是在睡觉时,原告要起床,为了让她多睡一会儿,我拉了她一下,膝盖不小心碰到了她的鼻头,之后其还送原告去医院就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之后双方又于201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日被告膝盖不小心碰到原告鼻头,之后被告送原告到莆田医院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鼻骨骨折。2015年8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又于201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谅互补,是可以建立起幸福家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燕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