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丹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沈丹,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徐忠孝,系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红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丹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忠孝、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8月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自2011年8月以来,被告安排原告周六加班既未安排休息,也没有支付加班费。2011年8月至今,被告每日延长原告工作时间总计196小时且没有支付延时工作工资。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被告没有安排原告休带薪年假,也没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14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被告停止为原告缴纳保险。2015年2月至今,被告停止支付原告工资。此外,被告还存在拖欠工资,无端罚款扣款等行为。因此,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11,4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六及假日加班工资72,68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每日延时工作工资6,421.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至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3,977.00元;五、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00.00元;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仲裁裁决支持了原告请求的部分,其余诉请,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至被告处从事行政工作。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份工资,遇节假日顺延。签订合同同时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被告每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法定节假日休息。原告工作期间按单位要求加班。被告未支付原告节假日及休息日的加班费用。2011年12月26日,原告转正后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4月1日,原告晋级后每月工资3800元。2015年4月20日,原告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4月21日下午起不再上班,双方至今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另查明,原告周六及假日加班76天,工作日延时工作196小时,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假。再查明,原告曾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沈开劳人仲字(2015)161号仲裁裁决,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沈开劳人仲字(2015)161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两份、保险缴费明细、员工转正通知单、员工晋级通知单、工资表、银行流水、节假日通知、考勤打卡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工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补发拖欠原告的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被告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法定节假日休息。被告延长原告工作时间且未安排节假日补休,应当支付原告延时工作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时工资及休息日加班费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即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享受年假5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应当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入职被告,自2012年8月11日起应当享受带薪年假5天的待遇。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带薪年假,应当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丹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11,400.00元(3,800.00元×3个月);二、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丹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六及假日加班工资26,556.00元(3,800.00元÷21.75天×76天×200%);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丹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每日延时工作工资6,421.00元(3,800.00元÷21.75天÷8小时×196小时×150%);四、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丹2011年至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0,483.00元(3,800.00元÷21.75天×10天×3×200%);五、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00.00元(3,800.00元×4个月);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冰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