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红安、何西红与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何燕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安,何西红,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何燕红,颜小军,西安焦化厂,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安。申请执行人何西红。被执行人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燕红。被执行人颜小军。被执行人西安焦化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平,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春兰制冷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承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红安、何西红与被执行人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何燕红、颜小军、西安焦化厂、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何燕红、颜小军、西安焦化厂、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红安、何西红申请强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何燕红、颜小军、西安焦化厂、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330.58元,被执行人西安焦化厂��动向本院缴纳案款88183.7元及执行费3620元,案款合计250514.28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514.2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50514.2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