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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佰林与李玉高、欧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林,李玉高,欧其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王佰林,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委托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高,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被告:欧其友,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佰林诉被告李玉高、欧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佰林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