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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全雅雯与张家界日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雅雯,张家界日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386号原告全雅雯,女。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日报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东路。法定代表人尹业清。委托代理人曹哲华,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全雅雯与被告张家界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全雅雯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张家界日报社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雅雯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雅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全雅雯负担。审 判 员  丁德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