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3执117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淄博开发区庆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商场西街北十三巷1-26号。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庆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美食街62号。被执行人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张店区小商品街60号。本院在执行赵娟诉淄博开发区庆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2244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民一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