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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锐华诉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华,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杨锐华,男,汉族。被告叶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华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锐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叶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龙)康保第105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人民币35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叶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