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景佳琦与被告王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佳琦,王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97号原告:景佳琦,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郭家卓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海潮,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宁,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街六组居民。委托代理人:毛蔷乐、王颖嘉,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佳琦与被告王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