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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包平与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平,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81号原告:包平,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蔡玉琴。委托代理人:吴居健、高泽燕,该学校职员。原告包平诉被告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咏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居健、高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因被告在网上大肆推广及包装宣传联系到了被告,因原告社会经验比较少,也希望有一技防身并尽快从事工作谋生,但跟其他的上当者一样,在被告的诱导之下,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诚信培训合同》,该合同仅实际约定:原告自愿报读科目“化妆全能班”,被告所交学费课程为包教包会,一学期不会则下期继续免费学,直到把课程学到会为止,并终身免学费回校进修该科的所有课程。合同并未约定学费数额,以及教学具体内容及熟练程度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业务人员持续的诱导下,缴纳了以各种名目收取的6120元。缴费后,原告从合同处的一些处理细节并通过各方的交流得知,化妆美容是披着合法外衣的具有很强隐蔽性的一个新型的骗局。从以下可以得知:1.在“住宿合同”里被告仍有“广州市依琳儿职业培训学校”字样,经过询问理由,回答是以前的合同版本不要浪费纸张;2.一套人马几块牌子,频繁更会名称,以改头换面方式骗取更多的受害者;3.网上有大量的受害者发帖申诉。如,被骗学费学不到技术,进一步套学生购买产品以骗更多钱,浪费时间等等。原告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清,没有约定学费数额,也没有教学具体内容,属于约定不明且无法再协商一致,应予以解除;2.被告及其行业在网上有大量的不良评论和投诉,让原告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因为原告现在已经被骗钱了,不想再被骗更多的钱以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诚信培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61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属于个人原因申请退费,根据合同是不可以解除合同和退费的,只可以长期保留学籍或者转让名额给其他学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诚信培训合同》,约定:“一、乙方自愿报读科目:化妆全能。乙方所交学费课程为包教包会,一期学不会则下期继续免费学,直到把该课程学到会为止,并终身免学费回校进修该科的所有课程。二、甲方承诺教师不准强制让学生在学校购买上课工具(不准强迫学生在学校购买工具,但可以告诉学生如何选购质量好的工具,防止购买不好的工具上课用不了)。……七、乙方交付一次性学费后,毕业时毕业生考取本校毕业证,并凭进修卡可免已学过科目的学费(所有专业学生从每年7月1日-12月1日)。学员须进修时应提前半个月和学校联系安排。……二十二、乙方自愿交纳入学前的相关费用并且明白报名缴费后甲方一律不退费,甲方允许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如:怀孕、生病、家人反对、需回家有事、临时决定要上班、男朋友或女朋友反对、自身身体生病、现在不学以后再学等乙方个人的原因)出示相关有效依据,经甲方批准给予长期保留学籍或给予转让名额。二十三、毕业之后考核,颁发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不是马上可以颁发,毕业后一个月内颁发,如果不能亲自来拿,学校负责快递,学校承诺终身免费推荐工作。……我已完全明白以上所有内容,遵守以上所有条款,承担以上所有责任。”等内容。同日,广州市依琳儿职业培训学校(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住宿合同》,约定:“一、凡是在校就读的学生均可申请在校住宿,但须交纳住宿费¥360/月,宿舍水电管理费¥180元/月,如需住空调房使用空调时,另交空调费¥/元/月。二、住宿的学生在入住前须交纳住宿押金¥400元整,押金在学生退宿时经学校检查床位符合要求后退还……”甲方处盖有被告的培训专用章。庭审中,被告陈述:原校名是广州市依琳儿职业培训学校,更名为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住宿合同盖有被告的印章,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性。同日,被告出具四份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工杂费200元,住宿押金400元,住宿水电费1个月(6.22-7.22)180元,住宿费1个月(7.22-8.21)360元,化妆全能班4980元,合共612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1.签订涉案合同时,被告有口头告知原告需交纳何种费用。2.原告没有办理入学。3.原告没有住宿。庭审中,原告提供:1.“58同城网关于广州依琳儿美容美发学校骗子”帖子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在网上有大量的受害者发帖申诉,其骗术为被骗学费学不到技术,进一步套学生购买产品以骗更多钱,浪费时间等等。2.沸点网关于“广州依琳儿美容美发骗子学校”的帖子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1)被告在网上有大量的受害者发帖申诉,其骗术为被骗学费学不到技术,进一步套学生购买产品以骗更多钱,浪费时间等等;(2)该帖子被告花钱删除了。3.天涯论坛关于“美容美发学校骗子学校没有任何职业道德”的帖子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在网上有大量的受害者发帖申诉,其骗术为被骗学费学不到技术,进一步套学生购买产品以骗更多钱,浪费时间等等。4.赶集网招聘信息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被告和广州市依琳儿职业培训学校同时招聘,由同一人发出,两家培训学校是关联的,频繁更换名称,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方式骗人,以掩盖其臭名。被告对前述4份网上打印件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所提交的网上论坛发布的内容,对其真实性无从查证,不可作为证据。庭审中,被告提供:1.天涯论坛关于“美容美发学校骗子学校没有任何职业道德”的帖子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同行乱发评论,帖主本是说妮薇雅学校,后来内容一样被人换了一个名字改成超岳学校。2.百度知道“中展网展会第hq”的账号的帖子的网上打印件,拟证明网上的发帖评论是不真实的,是同行乱发评论诋毁的。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原告是个人原因家人反对不来学习,超岳学校无任何过错。原告对被告的前述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于两份网上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如果之前被告的名称是广州市依琳儿培训学校的话,看到网上的评论原告是不会报名的。2.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家人上网查询后知道被告是骗人的,所以反对原告到被告处学习。庭审中,原告陈述:1.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是(1)涉案合同中没有规定教学内容和学费数额;(2)其颁发的毕业证是该学校自己的毕业证,原告觉得没有公信度;(3)网页上有很多留言和评论说不能学到技术,被骗了钱还浪费时间。2.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的6120元包括学费4980元,住宿押金400元,工杂费200元,住宿水电费一个月180元,住宿费一个月360元,共计6120元。庭审中,被告陈述:1.可以退回住宿费360元,住宿水电费180元以及住宿押金400元。2.工杂费指的是校服、学生证、档案费、试卷费、进修费、毕业证的工本费,被告有给原告看过工杂费包含内容的列表,被告已经制作学生证和档案,其他尚未办理。3.明确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则陈述:被告只告诉了原告工杂费包括服装等,但没有给原告看过所谓的列表,原告确认已经拿到学生证。庭审中,原告陈述:如果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本案的受理费不要求法院退回,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诚信培训合同》、《住宿合同》、收据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有《诚信培训合同》为凭,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诚信培训合同》中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其次,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再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明的情形。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诚信培训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6120元的问题。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退回住宿费360元,住宿水电费180元以及住宿押金400元,该同意退款的行为是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妥,故被告应向原告退回940元(360元+180元+400元)。关于余下的学费4980元和工杂费200元,由于《诚信培训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原告自愿交纳入学前的相关费用并且明白报名缴费后被告一律不退费,而庭审中,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向原告退回该两部分费用,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若有需要,可按《诚信培训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长期保留学籍或转让名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超岳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包平支付款项940元;二、驳回原告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钰茵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 月 日送达。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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