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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寿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树春与周道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树春,周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寿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叶树春,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周道敏,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叶树春与被执行人周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道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宁县支行营业部内的存款11918.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