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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5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588-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杜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登记在郭某某1名下的位于府谷镇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杜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