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郝立志与郝宏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志,郝宏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37-4号申请执行人郝立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郝宏让,男,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立志诉郝宏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宏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宏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