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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善倩与马建国、陈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善倩,马建国,陈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业芬,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与被执行人马建国、陈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学、杨丽娟外出,现住址不详。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德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