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善倩与马建国、陈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善倩,马建国,陈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业芬,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与被执行人马建国、陈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学、杨丽娟外出,现住址不详。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德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