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陆雷与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雷,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陆雷,1990年5月13日。被告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岭,该公司经理。被告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环岛花园高层2-2-302室。法定代理人简士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何晓东,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雷与被告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县顺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陆雷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合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