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炽与被告毛录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郑永炽,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毛录琛,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永炽与被告毛录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郑永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颜遐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赖育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