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涵与王吉勇、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王吉勇,全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16号原告王涵。被告王吉勇。被告全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涵与被告王吉勇、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宋红义所有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红义所有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王吉勇、全怀东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