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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涵与王吉勇、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王吉勇,全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16号原告王涵。被告王吉勇。被告全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涵与被告王吉勇、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宋红义所有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红义所有坐落于阜桥辖区府河新村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王吉勇、全怀东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