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立新、卢金中与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卢金中,卢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36号原告:陈立新。被告:卢金中。被告:卢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