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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立新、卢金中与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卢金中,卢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36号原告:陈立新。被告:卢金中。被告:卢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卢金中、卢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