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川申请执行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川,马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XX川,男,42岁。被执行人马晓峰,男,42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川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