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第九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