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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第九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吉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