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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刁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刁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