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刁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刁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来源:百度“”